值得一提的是,《征求意见稿》要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建立违法建筑“黑名单”制度,违法建筑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执行《强制拆除决定书》,又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将依法被列入违法建筑“黑名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对违法建筑根据不同的情形依法进行分类处置。以下违法建筑在依法查处或者违法因素消除后,可予以补办土地、规划、建设审批手续:基础设施、公共设施、民生工程等项目,符合总体规划,或者不符合总体规划但符合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条件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擅自建造(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加层)的农村住宅,符合农村村民建房条件的;农场职工经农场同意,在农场范围内建设的唯一自住房屋;违法建筑通过局部拆除整改后经核验符合规划报建审批要求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