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升洪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你单位尚未履行本机关做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三人社监罚字〔2019〕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提请你单位自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自觉履行本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方式:
请你单位在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缴纳行政处罚款人民币肆仟元(¥4000.00元)至三亚市财政国库支付局。
若你单位对此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你单位可自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到三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和劳动监察科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日后,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张江峰 电话:88613082
三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7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