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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指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征缴“隆诚广场”项目增容费决定书
  五指山水利水电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你司开发的隆诚广场(后更名为南海家园)项目位于我市2.8公路商贸街南侧,用地总面积11778.52平方米。根据市住建局出具的《五指山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及设计条件》([2009]05号)文件规定,该项目初始建设容积率为1.2,根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做出的《对〈关于要求重新提供地块规划条件的申请〉的复函》(五规办[2012]62号),确认该项目容积率经申请调整为3.73。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第二条“对出让土地,凡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的,应按规定补交不同用途和容积率的土地差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与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琼府[2006]26号)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土地出让金。对已经出让的土地,凡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的,应当按照规定收取不同用途和容积率的土地差价”和《五指山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决定按评估结果向你司征缴“隆诚广场”项目增容费318.0201万元。

  如你司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五指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五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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