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金通达贵金属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60100324201386,法定代表人:李平):
因你公司不在税务登记地址经营且无法联系你公司相关人员,涉税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现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琼税二稽罚告〔2019〕1000054号)公告。你公司见本公告后可自行到我局领取纸质件。若不来领取,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主要内容: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事实依据: 2015年,你公司与汕头市恒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等4家单位没有发生业务,存在虚假交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经证实,你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0份,发票金额合计135,584,255.12元,税额合计23,049,323.27元,价税合计158,633,578.39元。
(二)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你公司上述虚开发票的行为,拟处以罚款50万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海口市城西路22号税务大厦七楼
联系人:吴女士 郭女士 电话:66969505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19年9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