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宝昌飞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MA5RHN3720,法定代表人:丁朝辉):
因你公司不在税务登记地址经营且无法联系你公司相关人员,涉税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琼税一稽罚告〔2019〕1000053号)公告送达。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主要内容: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你公司开具给深圳市凯华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1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4600163130、发票号码为03230211至03230224,货物名称为电芯、金额合计1,398,434.97元、税额合计237,733.88元、价税合计1,636,168.85元);开具给深圳市恭琪盛科技有限公司的1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4600163130、发票号码为03230225至03230235、货物名称为磁体、金额合计1,098,310.16元、税额合计186,712.84元、价税合计1,285,023.00元),是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你公司上述行为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对你公司拟处予50万元罚款。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因拟对你公司罚款在10,000.00元(含10,0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19年9月20日
办公地址:海口市滨海大道华信路5号
联系人:常先生、邓女士;联系电话:0898-667142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