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华广盈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60100MA5RC
TWW0K,法定代表人:黄盲容):
因你公司不在税务登记地址经营且无法联系你公司相关人员,涉税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琼税一稽罚告〔2019〕1000051号)公告送达,自本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我局将依法作出处理。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琼税一稽罚告〔2019〕1000051号)主要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于2017年2月向湖南麒麟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开具了64份货物名称为各种“医疗器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600163130,发票号码段:00339786-00339796、00339798-00339805;发票代码:4600162130,发票号码:00404986-00405030,金额合计5,679,240.03元,税额合计965,470.92元,价税合计6,644,710.95元。于2017年2月向湖南求正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开具了4份货物名称为各种“医疗器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600162130,发票号码:00404982-00404985,金额合计398,844.32元,税额合计67,803.52元,价税合计466,647.84元。于2017年2月向长沙顺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开具了117份货物名称为各种“医疗器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600163130,发票号码:00339694-00339728,00339730-00339785;发票代码:4600162130,发票号码:00405031-00405056,金额合计10,463,772.99元,税额合计1,778,841.62元,价税合计12,242,614.61元。你公司共向上述三家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85份,货物品名为“医疗器械”,金额合计16,541,857.34元,税额合计2,812,116.06元,价税合计19,353,973.40元,并于当月申报销项税额。
经查,你公司所取得进项发票中只有广州鹊悦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货物名称为“医疗器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广州鹊悦贸易有限公司所开具的发票经广州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确定为虚开,且你公司同湖南麒麟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湖南求正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长沙顺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三家公司之间并无实际货物和资金往来,你公司又不具备药品及医疗器械经营资格等条件下,经检查认定,你公司所开具的上述18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是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
综上,2017年2月你公司在没有实际货物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发票,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5份,涉及发票金额16,541,857.34元,发票税额2,812,116.06元,价税合计19,353,973.40元。你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之规定。
(二)处罚依据及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87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对你公司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行为拟处500,000.00元罚款。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公司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我局将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19年9月20日
联系人:李女士、黄女士;联系电话:0898-66770321
地址:海口市华信路5号税务大厦808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