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海中法民二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和权利人的申请,于 2019年1月1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口恒生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玉门甘来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肃北县金来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海口恒生租赁有限公司提出申请,请求本院拍卖被执行人玉门甘来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玉门市玉门镇的工业用地8787.56平方米[证号:玉国用(2002)字第A-303号]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因被执行人玉门甘来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肃北县金来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拟对上述土地使用权和房产进行处置,如案外人对上述土地使用权、房产所有权属有异议,或者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有异议,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执行异议及相应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置上述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所有权。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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