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亨利投资有限公司(纳税识别号914690016651031430,法定代表人:魏明江):
因你公司不在税务登记地址经营且无法联系你公司相关人员,涉税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琼税二稽罚告〔2019〕1000059号)公告送达。你公司见公告后可自行到我局领取纸质件。若不来领取,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主要内容: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2013至2015年以海南绿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开具的你公司在海垦国际金融中心租赁的17层1701-1706房办公室装修费发票(发票代码246001220719,发票号码00094554;发票代码246001120719,发票号码00307399,二份发票金额共6,000,000元)列支长期待摊费用,在管理费用中摊销合计3,273,318.80元。其中2013年摊销546,638.00元,2014年摊销1,363,340.40元,2015年摊销1,363,340.40元。经检查确定,上述办公室室内装修实际施工方非海南绿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且实际装修金额远小于海南绿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开具发票的金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你公司2013至2015年以不真实的装修办公室业务取得发票,多列支出的行为拟定性为偷税, 此偷税行为造成少缴2013年企业所得税136,659.50元,少缴2015年企业所得税340,835.10元,拟处予少缴企业所得税477,494.6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为 238,747.3元(477,494.6×0.5)。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19年10月22日
联系人:郭女士;电话:66969505
联系地址:海口市龙华区城西路22号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二稽查局709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