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天禹药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603007987115132,法定代表人:刘海堂):
因你公司不在税务登记地址经营且无法联系你公司相关人员,涉税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现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琼税二稽罚〔2019〕1000045号)公告。你公司见本公告后可自行到我局领取纸质件。若不来领取,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一、违法事实: 2016年3月22日至26日,你公司开具9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广东润生药业有限公司,发票代码4600153130(发票号码00662786-00662796、00735954-00736026、00744062-00744070)、发票代码4600162130(发票号码00028930),金额合计9,034,256.55元,税额合计1,535,823.61元,价税合计10,570,080.16元,货物名称“舒筋健腰丸”。经查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法律依据及作出的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虚开发票行为处以50万元罚款。
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海口市城西路22号办公楼706室,联系人:陈先生,联系电话:66969171
2019年10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