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根据有关规定,将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能力计算标准补充优化。今后,共同借款人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提供银行打印的工资对账单、通过系统共享数据信息平台获取的申报个人所得税收入额,或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认可的个人其他稳定收入的近6个月平均值,核定其月收入。
若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提供或获取的个人工资收入属“实发工资”的,核定其月收入可增加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即“实发工资”+“住房公积金月汇缴总额”。优化后的计算标准将从1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