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以来,云某明(已判决)经常纠集刘某干(已判决)、叶某勇(已判决)、云某朝等相对固定的人员,形成以云某明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在文昌市冯坡地区实施多次违法犯罪活动。
法院审理认为,云某朝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依法应数罪并罚。云某朝参与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活动,从重处罚。在恶势力犯罪集团中,云某朝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和同案犯,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根据庭审查明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与社会危害程度,以开设赌场罪,依法对云某朝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1.8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