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纳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MA5RCMFG2F,法定代表人:何日春,居民身份证号:460025198005063318):
因你公司不在税务登记地址经营且无法联系你公司相关人员,涉税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琼税一稽罚告〔2019〕1000064号)公告送达。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全文如下:
对你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公司存在逾期未申报、未履行纳税义务直接走逃和存在对上游企业大宗交易未付款,对下游企业多收和少收货款的情况,上述行为不符合正常企业的经营行为。
综上,判定你公司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向广州倍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和广州广蓓药业有限公司两家下游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31份,发票代码:4600163130,发票号码为05339026至05339120、05470073至05470148、05470150至05470172、04692212至04692336、04457580至04457602、03356198至03356222、04765955至04765994、01089413至01089415、01089417至01089437,货物品名:人工膝关节(解剖型后稳定型股骨假体)、端端吻合器、内镜用切割吻合器及一次性钉匣等,金额40,071,201.93元,税额6,812,104.41元,价税合计46,883,306.34元。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拟对你公司处予500,000.00元罚款。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因拟对你公司罚款在10,000.00元(含10,0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公告
办公地址:海口市华信路5号;联系人:何女士、马女士;联系电话:0898-66753017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19年10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