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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公告
  琼税一稽告〔2019〕135号

  海南景录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MA5T30FC2G,法定代表人:李树林,身份证号:130821198607226630):

  因你公司不在税务登记地址经营且无法联系你公司相关人员,涉税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琼税一稽罚告〔2019〕1000065号)公告送达。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全文如下:

  对你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公司在没有实际发生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于2018年4月向上海萍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沈阳金亚物资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50份,开具发票金额合计为4,967,735.00元,发票税额合计为844,515.00元,价税合计5,812,250.00元,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拟对你公司处予50万元罚款。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因拟对你公司罚款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地址:海口市滨海大道华信路5号;联系人:马女士;电话:0898-66753017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19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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