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冠羽纺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MA5RC9E34U),法定代表人:彭志龙):
因你公司不在税务登记地址经营且无法联系你公司相关人员,涉税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处理决定书》(琼税一稽处〔2019〕1000067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琼税一稽罚〔2019〕1000034号)公告送达。
一、《税务处理决定书》主要内容: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取得上海宇象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象公司)2016年11月28日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7份,发票代码3100162130,发票号码09497051-09497097,发票金额合计4,666,666.58元,发票税额合计793,333.42元,价税合计为5,460,000.00元抵扣进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于2018年12月10日做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宇象公司2016年在未有真实经营活动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包括开具给你公司的上述4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虚假申报纳税。
(二)、处理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和《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的规定,你公司取得的上述47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应补缴2016年增值税793,333.42元。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第一款“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的规定,你公司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55,533.34元。
3.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第三条“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的规定, 你公司应补缴教育费附加23,800.00元。
4.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4部门关于海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1〕15号)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分别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的规定, 你公司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15,866.67元。
5.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对上述应补缴的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依法加收滞纳金,具体金额由“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系统计算。
综上,你公司应补缴增值税合计793,333.42元,城市建设维护税合计55,533.34元,教育费附加合计23,800.00元,地方教育费附加合计15,866.67元,税费合计888,533.43元。并加收应补缴的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滞纳金。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帐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一)、违法事实
1. 你公司2016年11月向海口娅丽特鞋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发票代码为4600162130,发票号码为00375363-00375364,发票金额合计145,374.36元,发票税额合计24,713.64元,价税合计170,088.00元。海口娅丽特鞋业有限公司承认在与你公司并无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购买两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进项税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你公司此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2.你公司取得上海宇象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象公司)2016年11月28日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7份,发票代码3100162130,发票号码09497051-09497097,发票金额合计4,666,666.58元,发票税额合计793,333.42元,价税合计为5,460,000.00元抵扣进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于2018年12月10日做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宇象公司2016年在未有真实经营活动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包括开具给你公司的上述4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虚假申报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你公司此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处予500,000.00元的罚款。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500,0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海口市滨海大道华信路5号;联系人:吴女士;电话:0898-66817969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19年10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