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旨在规范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过程中的评价与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全面提高城市安全保障水平。
办法规定,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工作由国务院安委会统一部署,国务院安委办组织实施,坚持城市主动申请、逐级复核评议、部门共同参与、命名动态管理的原则,每年评价命名一次,三年后复评,符合条件的继续保留命名。
办法明确,创建范围为副省级城市、地级行政区以及直辖市所辖行政区县,参评城市要聚焦以安全生产为基础的城市安全发展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