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屯昌县人民法院委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司对下列财产进行变卖,具体事项公告如下:一、变卖标的物名称、变卖价格:1、海南圣大木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屯昌县海榆中线公路80公里处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房屋、机械设备及其他地上附属物;变卖价格:29114.228416万元。2、海南圣大木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屯昌县海榆中线公路91公里处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房屋、机械设备及其他地上附属物;变卖价格:1555.5312万元。二、变卖期限: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三、标的物展示时间:变卖期内。四、应买人应买价格可高于确定的变卖价格。变卖期限内,按照最先汇入变卖价款(全款)者得的原则确定应买人;(有效汇款自公告之日起,汇款人必须在汇款后5日内与法院联系,否则造成的后果由汇款人自行承担)。五、应买方式:应买人应持其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和银行汇款凭证向我司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中应载明“愿以变卖公告中所确定(或高于)的价格和方式购买”。六、收款账户信息:屯昌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屯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号:1010869690000094;缴款用途处须填明:(2016)琼9022执272号(如代缴必须注明代某某缴款)。七、标的物按现状净价变卖,变卖成交后,过户的所有税、费均由应买人承担。联系电话:68555961 18508955059;联系地点:海口市国兴大道5号海南大厦主楼41层;屯昌县人民法院监督电话:6781256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