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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在“从严惩处涉未成年人犯罪,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发布会上,最高检第九检察厅厅长史卫忠表示,对于涉嫌犯罪,但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也决不能“一放了之”,必须依法予以惩戒和矫治。(李 辑)

  无惩罚 何谈浪子回头

  □ 欧阳晨雨

  如果一个人因为年龄原因而拥有“免罚金牌”,做出违法之举就容易成为必然之选。有专家认为“目前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因素很多,根本原因在于家庭教育缺失、社会关爱缺失”,“实施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也是社会的受害者”。这种看似充满慈爱的观点,其实忘记了一个最基本的事实:正是这些未成年人实施了危害社会、侵害他人的犯罪行为。如果把他们看作受害者,需要教育挽救、宽容关爱,那么究竟谁才是真正的罪魁祸首,又该由谁来弥补受害者的痛苦?

  其实,惩罚也是一种必不可少的教育。把惩罚和教育对立起来,是犯常识上的幼稚病。如果没有惩罚,“教育”又有多大分量?放弃了惩罚,“迷途羔羊”也并不必然心怀感恩。

  以《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修法为契机,研究降低法律责任年龄,构建分级干预矫治制度,才能挽救那些游走在法律边缘的“问题少年”。(南方都市报)

  不“一放了之” 是一种保护

  □ 苑广阔

  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犯罪坚决不“一放了之”,是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与现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并不冲突。如果对涉嫌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一放了之”,那么不管是本人,还是父母等监护人,都不能得到教训,不把违法犯罪当回事,很可能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最终小错变大错,小罪酿成大罪。

  正如一些法律界人士所说,单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未必能从根本上解决低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而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不“一放了之”,意味着需进一步健全完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机制,尽可能消除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家庭、学校、社会、网络等问题,立足从源头上做好预防工作。

  还有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建立健全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制度,设置阶梯式处罚措施,由相关部门根据未成年人罪错程度和性质及时进行有针对性的干预,如强化收容教养制度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矫正功能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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