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借款人林志强及配偶邢维龄与我行于2015年11月18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合同编号:8151030500100),我行已按约向林志强提供贷款,鉴于林志强目前已违反《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第40.1.3的规定,且我行已于2020年2月28日向你们正式公证送达了我行《个人贷款催收通知书》,你们至今仍未还款,现我行主张上述贷款提前到期(到期日为《海南日报》刊登本公告当日),请立即归还如下债务:所有贷款本金¥263,119.83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息(利息、罚息、复息计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具体计算方法:截止至 2020 年 3 月 3日,借款人尚欠借款本金¥263,119.83 元,尚欠利息、罚息、复息合计¥8,850.69元; 2020 年 3 月 4 日至借款人全部清偿本息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按借款人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8151030500100的《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
2020年3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