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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盈恒实业有限公司:根据您方与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签订的《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合同编号:琼大律仲字[2015]第026号】以及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与海南善略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现将您方基于《法律事务委托合同》【编号:琼大律仲字[2015]第026号】关于律师服务费约定的“您方按照最终裁决不支持被申请人阮付康仲裁请求的30%支付律师费,即应付律师费为1545918元(5153063.25元*30%)”等相关权益及海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海仲字第385号裁决书》确定您方应付律师费等一切权利义务一并全部转让给乙方海南善略律师事务所。请您方在收到本通知后,向海南善略律师事务所全面履行上述义务,具体向海南善略律师事务所以下银行账号履行。特此通知!账户名称:海南善略律师事务所;账号:461899991013000071907;开户行:交通银行海口世贸支行;债权出让人: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债权受让人:海南善略律师事务所。 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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