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临川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贵亨置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拟将查封的被执行人海南贵亨置地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琼山区龙昆南路71号“美丽华居”项目A-20F房、B-24C房、B-24F房、A-25C房、A-25G房、A-26B、 A-1A房、A-1M房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以及担保人海南绿山河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位于海口市龙华区海瑞后路23-1号“花满溪”1号楼(繁花庭) 1503房、13F05房、1602房、1603房、1702房、1703房、1802房、1803房、1902房和2号楼(月满庭)13F02房、1502房、1503房、1602房、1603房、1703房、1803房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处置。对上述法院待处置的财产有异议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处分上述财产。特此公告。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年三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