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口德力信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符乃于、严征、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琼0105民初472号民事判决书及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琼01民终549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符乃于、严征、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九条规定,公告如下:
一、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符乃于(公民身份号码:46010019720818122X)名下位于海口市滨海大道189号比华利山庄高级公寓69幢2单元301房(不动产权证号:HK247166)房产进行查封;二、本院将依法拍卖或变卖上述查封的房产;三、相关权利人可于公告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逾期不申报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四、未经本院准许,任何人不得有占据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否则,本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此公告。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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