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顺得发实业有限公司:根据债权出让人陈水全与债权受让人林秋欢于2020年10月 11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现将你方基于《(2017)琼96民初214号民事判决书》、《(2019)琼民终379号民事判决书》应向陈水全支付的全部执行款项,即海南顺得发实业有限公司应付给陈水全的工程款人民币5449934.42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11月8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海南顺得发实业有限公司应付给陈水全的停窝工损失人民币176779.12元;海南顺得发实业有限公司应付给陈水全的鉴定费人民币126386元;海南顺得发实业有限公司依法应付给陈水全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海南顺得发实业有限公司应付给陈水全的评估费人民币25000元等费用和判决确定的相关权益一并全部转让给林秋欢。请你方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向林秋欢全面履行上述义务。特此通知!
债权出让人:陈水全 债权受让人:林秋欢 2020 年10 月12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