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简称东方资产)将以下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转让给海南骏企壹号商业服务中心(有限合伙)(简称海南骏企):对借款人海南温氏启发包装有限公司及其担保人温大喜、翁海清等3名债务人享有的主债权【贷款合同编号:海口联社青年分社/行2018流借(诚)字第1号】,该笔债权本金11899394.28元,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计算的其他费用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海南骏企。东方资产与海南骏企特联合公告通知借款人及担保人。海南骏企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借款人海南温氏启发包装有限公司及其担保人温大喜、翁海清等3名债务人自公告之日起立即向海南骏企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特此公告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
海南骏企壹号商业服务中心(有限合伙)
二○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