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税一稽告〔2020〕120号
罗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0602196404260021,身份证号码:430602196404260021)
因无法联系你个人,涉税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琼税一稽罚告[2020]19号)公告送达,自本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主要内容: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一)你个人于2015年7月取得2014年1月至2015年4月期间代操盘管理股票账户劳务费150万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75,00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250.00元、个人所得税473,000.00元,合计:553,250.00元;(二)你个人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 我局拟作出处罚决定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拟对你个人不缴营业税75,0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250.00元、个人所得税473,00.00元,合计:553,250.00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合计:276,62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四)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的规定:拟处以你个人10,000.00元罚款。
以上罚款共计286,625.00元。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因拟对你个人罚款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上,你个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地址:海口市龙华区城西路18号;
联系人:陈先生;秦先生;电话:0898-66969543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0年11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