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琼01执恢114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仲裁委员会(2018) 海仲字第372号裁决和权利人的申请,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口鑫宇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谢伟堂典当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海口鑫宇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评估拍卖被执行人谢伟堂名下车牌为琼AQQ208的丰田歌诗图牌小轿车。因被执行人谢伟堂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拟对上述车辆进行处置,如案外人对上述车辆权属有异议,或者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有异议,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执行异议及相应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置上述车辆。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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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二0年十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