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航通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12月31日裁定受理海南中航特玻材料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因被申请人海南中航特玻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及工商注册均在海南省澄迈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及《最髙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令由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审理。澄迈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并于2021年2月2日指定海南天皓律师事务所为海南中航特玻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海南中航特玻材料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5月6日前, 向海南中航特玻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海口市秀英区东方洋路3号海悦东方商业楼二层;邮编:570311;联系人:郑律师,联系电话:18829389531;联系人:魏律师, 联系电话:17508921816)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海南中航特玻材料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海南中航特玻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5月20日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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