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琼0105执511号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孔繁吉与被执行人钟亚学、符海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 2020)琼0105民初2847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审理阶段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符海珠名下位于文昌市文城镇文东路半岛阳光1#2单元2-903 房(合同备案号:WHL000035840), 现拟进行处置。如对上述房屋权属有异议者,须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上述房屋的承租人也须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进行书面申报,逾期未申报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特此公告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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