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海口3月16日讯 (记者邵长春 通讯员潘彤彤)为切实做好交通运输部《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宣传实施工作,3月16日,省交通运输厅印发通知明确,自今年4月1日《管理办法》实施之日起,我省新开业的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及新投放的车辆,应按照《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规定申请办理备案。同时,新增和更换车辆需满足《海南省清洁能源汽车发展规划》等确定的清洁能源汽车投放比例要求。
在《管理办法》实施前,已开展小微型客车经营活动,但车辆(含登记在个人名下的车辆)使用性质未登记为“租赁”或未履行备案手续的经营者,应尽快向车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车辆使用性质和向当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申请完善相关备案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