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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简化死亡职工千元以下小额公积金提取手续
继承人提取无需提交公证文书

  本报海口5月17日讯 (记者孙慧 实习生焦晴)5月17日,海南日报记者从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获悉,该局近日已发布《关于简化死亡、退休小额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简化全省死亡、退休职工1000元以下小额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手续,并明确提取账户余额、适用对象和提取范围等要求。

  《通知》明确,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超过1000元(含)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可直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临柜承诺办理提取业务,未结利息可不计入该限额。办理这项业务,提取人无需提交表明继承关系的公证文书,但应提交以下材料:死亡证明等能够证明职工死亡事实的材料,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明等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可联网核查的除外),提取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提取申请人亲笔签名的承诺书。

  退休职工(已达一般法定退休年龄)账户余额不超过1000元(含)且停缴住房公积金满半年及以上,无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将定期对此类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清理销户,涉及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转至职工本人的社保卡账户,无需退休职工临柜办理。

  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通知》出台前,死亡职工继承人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需提交由公证机构出具的继承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手续;退休职工提取则需本人提交退休证明材料办理销户提取业务。上述规定对于保障职工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保护继承人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住房公积金余额较少的情况下,仍要求死亡职工继承人办理公证,将使继承人承担不合理的时间成本和公证费用支出,特别是对于经济困难的群众而言,加重了其负担;对于退休职工不懂操作手机APP的,增加其临柜办理成本。因此,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研究起草了该《通知》,推出这一简化手续的措施,优化办事流程,最大限度利民便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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