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东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位于文城镇新风路地段,面积1717平方米(折合2.575亩)的商住用地[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文国用(2010)第W0103829号],根据《海南省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规定》第六条有关规定,该宗地建设项目应在2011年9月3日之前动工开发。经核查,该宗地现状为空地,无动工开发迹象,已超过动工开发日期达到9年以上未动工开发建设,符合《海南省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规定》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经文昌市人民政府审查认定,你公司自取得土地后无开发意愿,怠于履行开发建设职责导致该宗地未动工开发建设,因你公司自身原因导致土地闲置达到2年以上,该情形符合《海南省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现认定该宗地为闲置土地,闲置原因为非因政府原因和不可抗力造成土地闲置。我局已依法向你公司作出《闲置土地认定书》。
因你公司拒绝直接领取《闲置土地认定书》,通过邮寄送达被拒收,且我局按照到你公司工商营业执照登记地址也无法留置送达文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闲置土地认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文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6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