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仲裁委员会(2020)海仲案字第1934号裁决及权利人的申请,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口卫海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韦晓云典当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海口卫海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评估拍卖被执行人韦晓云名下位于海口市秀英区长滨六路6号五源河公寓24栋14层1401房[琼(2019)海口市不动产权第0139564号]。因被执行人韦晓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拟对上述房产进行处置,如案外人对上述房产权属有异议,或者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有异议,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执行异议及相应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置上述房产。特此公告。本院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正义路8号 邮编:570206 联系人:唐平 联系电话:0898-36660513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