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黄山市山岳型景区有偿救援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意见》称,旅游者不遵守黄山市旅游景区游览规定,擅自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陷入困顿或危险状态,属地政府完成救援后,由旅游活动组织者及被救助人承担相应救援费用。
目前我国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对民间自发组织的户外自助游活动作出专门规范,也没有对组织者、参与者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作出界定,没有明确的责任人来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82条规定,旅游者接受救助后,应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但哪些费用应由个人承担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一些地方虽然已经在探索相应办法,像新疆、四川、广西等地,包括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的新《安徽省旅游条例》,都对有偿救援作出规定,但在什么情况下、费用如何计算、履行什么程序、如何追责等方面并没有很具体的规范。
此次《黄山市山岳型景区有偿救援指导意见》,不仅在2018年实施的《黄山风景名胜区有偿救援实施办法》基础上,将范围从黄山风景区扩大到整个黄山市旅游景区,而且对有偿救援的费用项目、审议流程以及法律责任作了细化。比如,救援人员劳务费用按照救援人员工资和实际救援时间确定;既不提出异议,又不支付有偿救援费用的,属地政府将其纳入不文明行为记录,依法追偿;旅游活动组织者及被救助人支付有偿救援费用,并不免除其擅自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购买门票的旅游者擅自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陷入困顿或危险状态需要救援的,适用本指导意见规定等。可以说,这个《意见》是目前国内各地关于有偿救援比较完善的一个版本,既有利于“驴友”安全意识的提高,也有利于定纷止争。
可以说,对“驴友”违规探险受困救援的费用,由“驴友”买单既是人之常情,也是大势所趋。多位专家近日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也建议,在国家层面进行立法,推动企事业单位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应急志愿者协同发展,对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合理收取救援费用等行为进行规范。那么,在国家完善相关法律以前,需要更多地方尽早出台地方法规,明确户外活动的范围定义,明确户外安全、救援、保险等问题的相关责任界定。另一方面,也要尊重市场需求,建设规范相应探险项目作为探险试点,构建包含户外运动的经营主体、项目、准入形式等内容的准入制度、设置管理部门的分工合作及收费、责任分担等内容。对“驴友”来说,外出旅游探险,都应该自觉事先搜索目的地探险规定,并向目的地监管部门报备,在报备批准后,投保商业保险,根据自身情况确定出行路线,同时保护好自然环境,做好安全防护,不要总想着政府会为此买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