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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大制定
《开展满意度测评工作的暂行办法》

  为不断提高人大监督工作的刚性和实效性,日前,三亚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满意度测评工作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开展满意度测评工作的暂行办法》。

  《开展满意度测评工作的暂行办法》共有十七条,明确满意度测评适用事项范围、遵循原则、测评主体及对象等,满意度测评主要适用于“一府一委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研究处理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及代表建议办理情况;满意度测评主体为三亚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测评对象为三亚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三亚市监察委、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三亚市人民检察院。

  《开展满意度测评工作的暂行办法》明确满意度测评方式、确定依据、结果等次划分及成果运用等,规定满意度测评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

  对被测评为不满意等次的,《开展满意度测评工作的暂行办法》要求,报告机关应进行整改,并在九十日内向三亚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情况;三亚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可以对整改情况报告再次进行满意度测评,如测评结果仍为不满意等次,三亚市人大常委会报三亚市委同意后启动进一步监督程序,必要时向市委提出问责建议,三亚市人大常委会也可以作出相应决议。

  (策划撰写/悦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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