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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解读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
完善补缴经办规程 杜绝违规补缴行为

  ■ 本报记者 梁振君

  养老保险是关乎民生的大事。

  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等四部门日前联合印发《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分别从规范补缴条件、严格经办审核、强化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和要求,切实保障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安全平稳运行。9月7日,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解读。

  问:海南为何选择在此时出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

  “今年以来,针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国家提出一系列要求。对照这些要求我们发现,通过虚构劳动关系获取法律文书的违规补缴行为,以及违反我省规定未延续缴费即获得趸补资格进行违规补缴的情况时有发生,同时,我省在经办管理、监督检查工作中也存在一些薄弱环节。”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说。

  针对这些问题,省人社厅等四部门认真进行了研究,联合印发了《通知》,《通知》的总体考虑是: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规范补缴条件,完善补缴经办规程,加强对补缴申请材料的审核把关,强化事后监督,坚决杜绝违规补缴行为。具体包括规范补缴条件、严格经办审核、强化监督管理、其他事宜四个部分。

  问: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按规定补缴的情形,能否计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缴费年限?

  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假设某参保人2021年62岁(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60岁),还在继续参保缴费,尚未办理退休手续,他如果在当前补缴之前应缴未缴的保费,即属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补缴,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并不存在该缴费,因此,计算《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四条关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缴费年限时,上述补缴的保费不予计算。

  问:外省转入的1997年12月31日前的缴费时间,能否被认定为之前已在我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说,假设某参保人1998年在我省首次参保缴费,退休前将外省1997年前的缴费转入我省。由于其1997年前未在我省参保缴费,而我省《条例》相关规定仅适用于当时在我省参保缴费的人员,因此,不应将其纳入《条例》第二十四条关于“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趸缴群体。

  问: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会不会改变参加我省基本养老保险的时间?

  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说,假设某参保人1999年首次在我省参保缴费,达到退休年龄前补缴了1997年前应缴未缴的保费。由于补缴只是增加缴费年限,并不能改变参保人员首次办理参保缴费业务从而实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这一客观时间,因此,不应将其纳入《条例》第二十四条关于“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趸缴群体。

  问:超过50周岁未满55周岁的女性以管理(技术)人员身份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其退休年龄为何仍为55岁?

  国家文件规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从未参保缴费的人员不得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我省首次参保缴费时超过50周岁未满55周岁的女性,只能凭用人单位管理(技术)人员身份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这两类人员的退休年龄均为55周岁。因此,不论其是否具有视同缴费年限,也不论其参保缴费后身份是否变化,其法定退休年龄均保持55周岁不变,否则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矛盾,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情况。

  (本报海口9月7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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