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林青先生2013年1月22日向文昌同德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人民币贰佰万元整,截止至2021年8月20日尚欠我公司借款本息人民币捌佰零陆万捌仟壹佰陆拾柒元整。
2.陈运池、陈爱娥2018年10月29日向我公司出具了《债务确认书-3》,确认欠文昌同德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本息人民币陆佰陆拾伍万玖仟伍佰叁拾伍元整,截止至2021年7月尚欠我公司借款本息人民币捌佰肆拾万零贰佰捌拾伍元整。
3.李杰先生2013年2月25日向文昌同德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人民币壹佰万元整,截止至2021年8月20日尚欠我公司借款本息人民币叁佰壹拾肆万元整。
请上述借款人在90天内偿还本息及相关费用,否则将采取诉讼手段依法收回债权。
文昌同德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9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