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税一稽告〔2021〕121号
洋浦康祥达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纳税识别号:91460300583938841F;
地址:洋浦经济开发区海岸华庭J40号房)
因你公司不在税务登记地址经营且无法联系你公司相关人员,涉税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处理决定书》(琼税一稽处〔2021〕61号)公告送达。
《税务处理决定书》主要内容:
一、违法事实:你公司走逃失联,在没有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取得桂林绿浦药业有限公司2012年12月11日开具的25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500122140,发票号码:00837701至00837720、00837961至00837965,涉税金额共2,492,750.00元,税额共423,767.50元,价税合计2,916,517.50元,货物名称为“桔梗片、巴戟片、白前片、板蓝根片”等)并于2012年12月申报认证抵扣。上述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原桂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证实为没有真实交易的虚开发票。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一)虚开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你公司让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上述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492,750.00元,税额共423,767.50元,价税合计2,916,517.50元,是虚开发票行为。(二)追缴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款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的规定,上述已认证抵扣的税额,应于2012年12月属期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征收教育附加费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第二条、第三条;《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4部门关于海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1〕15号)第二条等规定,对你公司2012年12月少缴的增值税423,767.5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9,663.73元、教育费附加12,713.03元、地方教育附加8,475.35元,合计474,619.61元,予以追缴。(三)加收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少缴的增值税423,767.5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9,663.73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此部分滞纳金由金三系统计算。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税务局将上述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帐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电话:089866969045,联系地址:海口市龙华区城西路22号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联系人:王先生、黄先生。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9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