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海口10月9日讯 (记者王培琳)10月9日,省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海南自贸港法颁布实施后首批配套法规《海南自由贸易港公平竞争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解读。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二级巡视员严励说,该两项法规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关于“持续优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和公平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的要求,充分运用国家赋予海南自由贸易港立法权,在公平竞争和反消费欺诈领域的专项立法探索,属全国首创。
其中,《条例》是关于公平竞争的整体性地方性法规,共三十五条,确定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公平竞争制度、细化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平竞争机制和职责、强化公平竞争执法衔接、强化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重要作用、强化社会共治、对接国际通行经贸规则等内容,致力于建立海南自由贸易港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助推国内大循环和国内国际双循环的畅通。
《条例》主要有五大方面的创新内容,即公平竞争政策奠定自由贸易港市场基础“压舱石”、公平竞争审查实行相对中立审查制机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社会共治机制、建立公平竞争议事协调机制、强化影响公平竞争行为的查处等,努力形成可借鉴的制度集成创新经验。
《规定》是全国首个专门针对消费欺诈的小切口地方立法,主要针对海南当前存在的典型消费欺诈违法行为,特别是旅游消费市场欺客宰客行为,突出打击重点,加大惩戒力度,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分类分档设定处罚。引入处罚到人的“双罚制”,对经营者为单位、情节严重或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消费欺诈行为,除对经营者处罚外,还要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规定》还明确了相关主体职责和义务,首次规定交易市场开办者的审查、检查、制止和报告等管理义务,旨在形成反消费欺诈社会共治格局。
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邓云秀表示,《规定》坚持“问题导向”的思路。针对消费领域欺客宰客这一严重影响海南形象和营商环境的问题,重点对十四种典型的消费欺诈情形进行规制,如短斤缺两、“包厢购物”、发布虚假免税或者零关税商品信息等消费欺诈行为。这些结合海南实际的创新或细化规定,具有较强的海南自贸港特色和实际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