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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加快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
降低准入门槛 准予“一址多社”

  本报讯(记者刘操)海南日报记者日前从省民政厅获悉,省民政厅近日印发《海南省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加快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规范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促进社区社会组织发挥积极作用。

  社区社会组织是由本社区为主的社区居民、驻区单位发起成立,在城乡社区开展为民服务、公益慈善、邻里互助、平安建设、文体娱乐和农村生产技术服务等活动的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对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具有重要作用。

  《办法》所称的社区社会组织,是指社区居民发起成立,以乡镇(街道)或社区为活动范围,不以营利为目的,开展为民服务、公益慈善、邻里互助、文体娱乐和农村生产技术服务等活动,满足社区居民不同需求的,具有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组织。

  《办法》明确了社区社会组织备案,明确备案申请的条件、程序,备案变更和备案注销等内容。包括申请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要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合法的活动资金和经费来源。

  省民政厅相关负责人解读《办法》特色亮点时表示,《办法》降低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的准入门槛,提出准予“一址多社”;社区活动场所可以作为备案办公场所;社区社会团体的发起人不少于2个、会员不少于10个等支持措施;明确了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的解散、终止程序。主要由其负责人于规定时间内填写《社区社会组织注销备案申请表》,到备案机关办理申请注销备案手续,并在乡镇(街道)或社区的指导下进行财产清算。

  《办法》还提出了解决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无独立账户问题的措施。一是针对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财产管理不规范的问题,明确了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财物和资金主要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成员之间分配。财物和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当公开透明,其中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有关管理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二是针对其不具备法人资格,无法开设独立账户的问题,提出了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可以为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提供资金代管服务;慈善组织可以设立社区社会组织专项基金,接受社会捐赠、资助,支持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开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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