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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授权声明

  海南璟荣律师事务所马维秋律师、张磊伟律师接受万宁市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就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拍卖海南省万宁市万城镇望海大道(原东星工业大道南侧)商贸综合用地(万国用(2007)第101283号)一事,发表声明如下:一、万宁市置业有限公司已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合法主张该宗地的使用权。万宁市人民法院(2011)万民初字第511号民事判决及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海南一中民一终字第307号民事判决均确认万宁市置业公司对万国用(2007)第101283号宗地享有物权。二、据海南省万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登记信息,该宗地使用权自2007年10月29日起一直登记于万宁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而非被执行人吴毓礼名下。三、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2009)临民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及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岳中民二终字第89号民事判决仅涉及合同债权及撤销权,未对该宗地进行确权实体审理。四、万宁市置业有限公司已通过法定途径主张权利,向最高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及临湘市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相关异议程序尚未完结。万宁市置业有限公司已经并将继续就此事积极行使诉讼权利等,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此敬告意向竞拍者全面了解该宗地权属争议情况,谨慎参与竞买,避免因盲目竞买而造成自身利益损失。特此声明。

  海南璟荣律师事务所

  律师:马维秋  张磊伟

  2021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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