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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判决被告张某立即停止对原告亚华研究院“隆科638S”植物新品种权的侵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亚华研究院赔偿经济损失包括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驳回原告亚华研究院的其他诉讼请求。此判决为一审法院判决,如不服,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宣判后,双方代理人均表示,这次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宣判,彰显了海南法院保护种业知识产权的态度和决心,也让更多的市场经营者了解需在经营活动中支持他人的知识产权,尊重他人的创新成果,共同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同时,也让有关企业清楚如果违反法律规定侵权会受到法律制裁。
省农业农村厅种业管理处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次开庭审判让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内种业创新主体和种业科研单位树立了信心,也为科技城招商引资、打造种业创新高地创造了良好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