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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解析案件争议焦点
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为何这样判?

  本报三亚10月29日电 (记者刘操 通讯员郭媛媛)10月29日上午,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宣判原告湖南亚华种业科学研究院与被告张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本案是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受理的第一起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法院判决围绕本案争议焦点,以查明事实为依据,根据种子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张某繁育涉案水稻种子的行为是否侵犯亚华研究院主张保护的“隆科638S”植物新品种权,以及张某应如何承担侵权责任,作出分析和认定。

  焦点1

  被控侵权行为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解析:在品种权人已经提交初步证据的情形下,适时转移举证责任,并依据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综合判定,认定被告张某使用“隆科638S”生产“隆两优1377”的行为。

  焦点2

  被告张某应当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解析:判决认为,张某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立即停止侵权。由于原告亚华研究院没有提供其损失和被告张某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又没有提供授权品种的许可费用以供参照,法院综合考虑涉案植物新品种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以及原告亚华研究院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等因素,参考原告亚华研究院许可关联公司生产、销售“隆两优1377”品种的情况,依据法律规定酌情确定被告张某包括合理开支的赔偿数额。

  焦点3

  亚华研究院要求销毁繁育的全部侵权种子产品及其全部母本“隆科638S”种子。

  解析:因原被告双方均未提供上述涉案种子的实际去向,判决认定,如原告亚华研究院后续发现涉案侵权种子产品及其全部母本“隆科638S”种子实际去向,可向法院提出申请,责令张某对该涉案侵权种子产品及其全部母本“隆科638S”种子作消灭活性等使其不能再被用作繁殖材料的处理。

  焦点4

  张某辩称其育种行为系农民自繁自用,不具有商业目的,亦不属于重复使用的情形。

  解析:法院适用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被诉侵权行为的目的、规模、是否营利,以及农民自繁自用的土地范围应当在其家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约定的土地范围内等因素,严格对农民自繁自用行为作出认定。关于被告张某代为繁殖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判决认为其未提供所购种子的合法来源,也没有证明系受他人委托代为繁殖,不符合免于赔偿责任的条件。

  本版制图/杨千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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