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燕玲:
2002年10月1日,贵我双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约定我方将位于头泗村的地块出租给贵方,贵方按年支付5160元租金,租期为50年。现贵方自2020年1月起未缴纳租金,且该合同未依法取得我方村民代表的表决通过。截止目前,经我方多次催告,贵方一直未按时支付租金,根据《民法典》规定,贵方已构成违约。《土地承包合同书》已不能继续履行,为避免损失扩大,我方正式通知贵方,自即日起解除贵我双方于2002年10月1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要求贵方归还土地并支付租金和相应违约金。
特此通知。
临高县新盈镇龙兰村委会头泗村民小组
2021年11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