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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印发中小学幼儿园转学办理工作指引
坚持“籍随人走,人籍一致”避免空挂学籍

  本报海口12月27日讯 (记者陈蔚林 通讯员刘晓惠)近日,省教育厅印发《海南省中小学幼儿园转学办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生转学流程。

  根据《工作指引》,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由于家庭住址跨乡镇迁移、监护人跨县(市、区)工作调动或因身体、心理等特殊原因不能在原学校继续就读的,可以申请办理转学。幼儿园学生转学条件参照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条件。

  普通高中学生由于家庭住址跨市县迁移、监护人跨市县工作调动或因身体、心理等特殊原因不能在原学校继续就读的,可以申请办理转学。省内转学的,学生中考成绩必须达到拟转入学校当届统招录取分数线;跨省转学的,按“与原就读学校同类同级”原则,转入法定监护人居住地附近的高中学校。

  《工作指引》明确,转学工作应在寒暑假期间办理。在新学期报名入学前,转入学校及其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需完成转入学生学籍审核、核办手续。申请人应在学校寒、暑假放假前一周内或放假后一周内向拟转入学校提交转学申请材料。

  省教育厅要求,各市县(区)要综合人才引进、城镇化等多种因素,研判将来一段时间各学段的学位需要,合理规划中小学幼儿园布局,满足人民群众入学需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幼儿园)要坚持“籍随人走,人籍一致”的原则,严格规范学籍管理,避免出现空挂学籍现象。未完成学籍转接手续的学生,应当在原校就读,转入学校不得提前接收学生就读。

  省教育厅强调,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原则上,幼儿园小班班额应控制在25人以内,中班班额应控制在30人以内,大班班额应控制在35人以内。小学班额应控制在45人以内,中学班额应控制在50人以内。教育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学生转学入学。各校、幼儿园不得违规收取转学或其他相关费用。

  《海南省中小学幼儿园学生转学办理流程指南》可登录省教育厅网站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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