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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铁路安全管理规定》明年起施行
铁路沿线禁止燃放孔明灯

  本报海口12月27日讯 (记者邵长春)《海南省铁路安全管理规定》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对铁路沿线禁止燃放孔明灯、禁止强占他人座位等作出明确规定。这是海南日报记者从12月27日召开的相关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

  铁路是国民经济的大动脉,是国家重要基础设施。随着海南环岛高铁、粤海铁路通道及海口市域列车的开通运营,铁路已成为海南人民群众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在快速发展的同时,近年来铁路沿线外部环境安全隐患也日益突出。海南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从全省铁路环境安全隐患综合整治和地方铁路立法两个方面同步开展工作部署。

  2019年5月,按照省政府部署,省应急管理厅牵头,会同司法等部门着手相关立法工作,2021年12月1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省铁路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明确,铁路安全管理实行政府统筹、企业负责、社会参与、行业监管和属地保障相结合的工作机制;铁路沿线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落实铁路安全环境管理路地“双段长”工作机制,共同承担组织巡查、协调会商等工作,及时排查和处置影响铁路安全的问题和隐患。

  《规定》明确铁路线路两侧禁止燃放孔明灯,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告;对铁路线路两侧五百米范围内的塑料大棚、彩钢棚、广告牌、防尘网等建筑物、构筑物,其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塑料薄膜、锡箔纸、彩钢瓦、铁皮等建造、构造材料及时清理,防止因掉落、脱落、飘浮影响铁路安全。

  《规定》对危害铁路安全、扰乱铁路运营秩序的行为进行了补充,禁止实施强占他人座位、铺位,散布影响铁路安全的谣言,以醉酒闹事、强行讨要等方式滋扰旅客,强闯进站、出站闸机或者验票口等扰乱铁路运营秩序的行为;并禁止在列车、火车轮渡的禁烟区域吸烟(含电子烟),或者使用能够产生烟雾的香烟替代品。

  《规定》还明确了对铁路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视情节轻重,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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