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亭税二局强催〔2022〕0000001号
海南闽庄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6903577426
66381):本机关于2021年12月2日向你(单位)送达保亭税二局通〔2021〕44号《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请你公司到国家税务总局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将应纳税款14,818,478.84元(滞纳金另算)缴纳入库。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联系人:刘莉莉;联系电话:83665851;地址: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宝亭大道保亭税务局;执法人员(检查证号):李平等,刘莉莉(琼税征469029190025;琼税征469029190027)。
国家税务总局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二○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