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琼01破1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周华宝的申请,于2021年12月16日裁定受理中航建设开发(海南)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12月27日指定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海南分所为中航建设开发(海南)有限公司管理人。中航建设开发(海南)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2月28日前,向中航建设开发(海南)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讯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大同路36号华能大厦16层B座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海南分所;联系人:林少勇;联系电话:13907599795,传真:0898-66511800)。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中航建设开发(海南)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中航建设开发(海南)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3月7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