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亚旺实业有限公司:由于我局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也无法通过留置、邮寄等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及《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我局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三综执(五支队)执行催告字〔2022〕1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内容如下:1.本机关于2021年8月2日对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三综执(五支队)决字〔2021〕12号尚未履行,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你(单位)自接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将罚款肆万元、加处罚款肆万元,合计捌万元缴至邮政储蓄银行三亚市迎宾路支行(三亚市财政局)。2.若你(单位)对此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日内到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3.如你(单位)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3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