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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拟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维护纳入监察

  本报海口3月16日讯 (记者梁振君 通讯员李京赟)《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3月15日起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提出意见、建议,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4月15日。这是海南日报记者3月16日从省人社厅获悉的。

  《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自2011年7月颁布实施以来,对规范我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正当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2017年7月21日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修改《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的决定,进行了首次修改。近年来,由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深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在海南的推行、新就业形态发展对劳动者权益维护的要求、国家机构改革在海南的推进落实以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生效实施等,现行法规部分内容已不适应我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需要,有必要根据我省实际进行修改。

  征求意见稿共二十三条,主要围绕劳动保障监察主体与职责、监察事项、监察方式与程序、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保障特别措施的规定、法律责任等五个方面对原规定进行了修订。

  征求意见稿提请重点关注或讨论的事项有两处:一是拟调整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体制机制。原规定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这与海南省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不相适应。因此,征求意见稿第三条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综合协调、业务指导和工作监督,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用人单位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受理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明确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主体及相关部门分工。这里牵涉执法体制的调整,实践中需要结合实际分类调整到位。

  二是拟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维护情况纳入监察。原规定未考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维护的监察,征求意见稿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维护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但是,目前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维护存在上位法缺失等问题,可能因缺乏执法依据存在潜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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