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延科(身份证号:452524196708230217):
你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海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之规定,本机关对你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以货值金额一倍的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即人民币4980.00元。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澄综执罚字〔2021〕第NY067号),逾期视为送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被处罚人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交罚款至(中国工商银行澄迈支行),银行账号:9558852201000051368(澄迈县财政局财政性资金)。若逾期未缴交罚款,将按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追加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澄迈县人民政府或海南省农业农村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澄迈县人民法院或文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海南省澄迈县金江镇金马大道1号
联系电话:0898-67621552
澄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4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