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互盈科技有限公司、海南轻居科技有限公司、海口黎舍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海南经济特区堃鹏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海南品冠房屋租赁有限公司、上海禾寓科技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因你公司存在未按照《海口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房产中介机构备案的违法行为,本机关于2021年8月25日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你公司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本机关办理缴纳人民币肆仟玖佰元整(¥4900.00)的罚款,而你公司至今未履行该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特催告如下:
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以下义务:责令你公司自觉到海口市龙华区明月路4号一楼大厅办理缴纳罚款及加处罚款共计人民币玖仟捌佰元整(¥9800.00)的罚款。
一、海口互盈科技有限公司, 海口市龙华区金贸东路5号华润中心一期办公楼13A09号,《催告书》(海龙综催告字〔2021〕第ZJ1号)。
二、海南轻居科技有限公司,海口市龙华区国贸路56号北京大厦19E,《催告书》(海龙综催告字〔2021〕第ZJ2号)。
三、海口黎舍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海口市龙华区国贸大道56号北京大厦24层A房,《催告书》(海龙综催告字〔2021〕第ZJ3号)。
四、海南经济特区堃鹏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海口市龙华区港澳发展大厦21A1,《催告书》(海龙综催告字〔2021〕第ZJ4号)。
五、海南品冠房屋租赁有限公司,海口市龙华区玉沙路5号国贸中心8A,《催告书》(海龙综催告字〔2021〕第ZJ5号)。
六、上海禾寓科技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海口市龙华区国贸路56号北京大厦14-F房,《催告书》(海龙综催告字〔2021〕第ZJ6号)。
因你公司地址已变更,我局无法与公司法定代表人取得联系,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催告书》。现依法予以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4月29日

